南京养老维护
新政策,下面
就是南京人力资源为各人先容
:
第六条跨省活动
失业
的参保职员
抵达
待遇支付
条件时,按下列划定确定其待遇支付
地:
(一)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管理
待遇支付
手续,享用
基本
养老待
遇。
(二)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满10年
得,在该地管理
待遇支付
手续,享用
外地
基本
养老维护
待遇。
(三)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生气
10年得,将其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转会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管理 待遇支付 手续,享用 基
本养老维护
待遇。
(四)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生气
10年得,将
其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及其照应 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划定管理 待遇支付 手续,享
受基本
养老维护
待遇。
第七条参保职员
转移接续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后,切合待遇支付
条件的,凭证
《国务院关于完善
企业基本 养老维护 制度的决议 》(国发(2005)38号)的划定,以自己 各年度缴费人为,缴费年限
和待遇支付
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
人为盘算其基本
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职员
跨省活动
失业
的,按下列法式管理
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职员
在新失业
地按划定树立
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元或参保职员
向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请求
。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事情日内,审核转移接续请求
,对切合本措施划定条件的
,向参保职员 原养老维护 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回 赞成 吸收 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切合
转移接续条件到饿,向请求
单元或参保职员
作出书面说明
。
(三)原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所在地收到参保职员
原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
的基本 养老维护 和资金后,应在15个事情日内办结相关 手续。并将确认情形 实时通知 用人单元或参
保职员
。
第九条农民工中止
失业
或返乡没有继续
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管
其基本
养老维护
关系,维持 其一切 参保缴费纪录及小我公家 账户,小我公家 账户贮存 额继续 按划定计息,农民工前往 城镇就
业并继续 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失业 照旧到其他城镇失业 ,均按前述划定累计其缴费年
限,兼并 盘算其小我公家 账户贮存 额,切合待遇支付 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异样 享用 基本 养老维护 待遇;
农民工不再前往 城镇失业 的,其再城镇参保缴费纪录及小我公家 账户一切 失效 ,并凭证 农民工的理想 情
况,或在其抵达 划定支付 条件时享用 城镇职工养老维护 待遇或转入新型乡村 社会养老维护 。